您所在的位置: 阜宁袁建春法律维权网 >律师文集
袁建春律师,目前为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建春律师法学理论知识功底厚,职业素养极高。个人执业以来,主要代理各类民商类案件,深获得委托当事人的好评。一直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站在社... 详细>>
律师姓名:袁建春律师
手机号码:13770171073
邮箱地址:xwwwx080@163.com
执业证号:13209201810022863
执业机构: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盐城阜宁哈尔滨路905号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