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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建春律师,目前为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建春律师法学理论知识功底厚,职业素养极高。个人执业以来,主要代理各类民商类案件,深获得委托当事人的好评。一直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站在社... 详细>>
律师姓名:袁建春律师
手机号码:13770171073
邮箱地址:xwwwx080@163.com
执业证号:13209201810022863
执业机构: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盐城阜宁哈尔滨路905号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该条之规定,若该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该分支机构解散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但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其是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此种情况下,分支机构解散,用人单位仍然存续,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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